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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民国岛屿爱乡协会



中华民国岛屿爱乡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民国岛屿爱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  三  条  本会宗旨为结合关心离岛乡土的人士,共同维护其所拥有珍贵的文化资产及生态环境,妥善运用地区资源,协助地方之发展。 
第  四  条  本会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  五  条  本会会址设於台北市中山区通北街146巷2弄8号7楼。 
第  六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举办各类的乡土活动、田野研究调查及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督促及协助政府相关单位维护地区的文化资产及生态环境。 
三、在维持地方特色的原则下协助地方经济民生的发展。 
四、与其他的民间团体及学者专家配合,运用地方特色与资源协助地方的发展的规划。 
五、经常性出版各种刊物及出版品。 
第二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三种: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机构或团体,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权利。 
三、准会员:凡十六岁至未满二十岁,得以参与本会举办之活动,并成为本会义务志工。 
第  八  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因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彻销者。 
第  九  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为一权,但团体会员、准会员等无上述之权利。 
第  十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 十一 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死亡。 
二、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三 条  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 十四 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五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於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但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者,得划分地区,依会员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再合开代表大会,行使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之任期为二年。前项地区之划分及应选代表名额之分配,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 十六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 十七 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一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 
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 十八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九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二条  理事、监事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解聘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学有专长且认同本会宗旨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为义务职),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 
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 
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 
集时召开之。 
注: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员大会,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 
求召集之。 
第 三十 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或较多数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条  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於召开会员大会前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会员大会会议纪录应於闭会后三十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为新台币二百元,团体会员为新台币伍仟元,於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为新台币伍佰元,团体会员为新台币一万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编造预(决)算报告,於每年终了之前(后)二个月内,经理事会审查,提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提报会员大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四十 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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